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計委關於統一贓物估價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計委關於統一贓物估價工作的通知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計委
關於統一贓物估價工作的通知
1994年4月22日 法發〔199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物價局(委員會):
為了進一步做好贓物估價工作,統一估價原則和估價標準,正確辦理刑事案件,現就贓物估價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對於價格不明或者價格難以確定的贓物應當估價。案件移送時,應附《贓物估價鑑定結論書》。
二、國家計委及地方各級政府物價管理部門是贓物估價的主管部門,其設立的價格事務所是指定的贓物估價機構。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辦案中需要對贓物估價時,應當出具估價委託書,委託案件管轄地的同級物價管理部門設立的價格事務所進行估價。估價委託書一般應當載明贓物的品名、牌號、規格、數量、來源、購置時間、以及違法犯罪獲得贓物的時間、地點等有關情況。
四、價格事務所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992年12月11日《關於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估價。價格事務所應當在接受估價委託後七日內作出估價鑑定結論,但另有約定的除外。
五、價格事務所對贓物估價後,應當出具統一製作的《贓物估價鑑定結論書》,由估價工作人員簽名並加蓋價格事務所印章。
六、委託估價的機關應當對《贓物估價鑑定結論書》進行審查。如果對同級價格事務所出具的《贓物估價鑑定結論書》提出異議,可退回價格事務所重新鑑定或者委託上一級價格事務所覆核。經審查,確認無誤的贓物估價鑑定結論,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國家計委指定的直屬價格事務所是贓物估價的最終覆核裁定機構。
七、贓物估價是一項嚴肅的工作。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及其價格事務所應積極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認真做好這項工作。一些尚未組建價格事務所的地區,贓物估價工作暫由物價管理部門承擔。
八、關於贓物估價的具體規定和辦法,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下達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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