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對少年兒童一般犯罪不予逮捕判刑的聯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對少年兒童一般犯罪不予逮捕判刑的聯合通知
法行字〔60〕第87號
高檢二字〔60〕第48號
公勞聯字〔60〕第5號

1960年4月2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文件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宣佈廢止。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

  北京市公安局自1957年以來,根據中共北京市委的指示,對少年兒童違法犯罪的人不予逮捕判刑,而採取收容教養改造的辦法,經過近三年的工作實踐,效果很好。北京市少管所收容的×××名少年兒童犯罪的人,經過教育,絕大部分都能積極勞動,努力學習,遵守紀律,並且有一部分確實已經改造好了,1959年底已經解除教養×××名。天津、湖北等地,經省、市委批准,也相繼實行了收容教養的辦法,證明效果也是很好的。這是因為:(一)少年兒童年齡小,判刑多了不恰當,判刑少了時間短,不易改造過來。(二)少年兒童犯罪的人,還沒有刑法觀念,判刑與否對他們作用不大。因此,對少年兒童犯罪不判刑,而採取收容教養改造的辦法,比較主動,有利改造。

  鑑於上述地方的經驗,我們意見:今後少年兒童除犯罪情節嚴重的反革命犯、兇殺、放火犯和重大的慣竊犯以及有些年齡較大,犯有強姦幼女罪,情節嚴重,民憤很大的應予判刑外,對一般少年兒童違法犯罪的人,不予逮捕判刑,採取收容教養的辦法進行改造。教養改造的期限,一般不作規定,但應當根據他們在改造過程中的好壞表現,確定解除教養或繼續進行教養。

  以上意見,請各地研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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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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