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必須及時地有力地打擊現行犯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於必須及時地有力地打擊現行犯的通知

1964年5月19日
發布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區法院、檢察院、公安廳(局):

  今年以來,社會治安情況很好。(中略)今年頭4個月的發案數和捕人數,與歷年同期比較都是最少的。這是國家整個形勢進一步全面好轉,全黨全民的社會主義教育運動廣泛開展,中央兩個「十條」深入人心的結果。這也是廣大幹部和群眾提高了對階級鬥爭的認識,貫徹執行了中央關於依靠群眾力量,加強專政,制服敵人、改造敵人的指示,並初步開展了群眾性的預防犯罪工作所取得的勝利。

  但是應當看到,階級鬥爭仍在劇烈地進行着。目前,少數地、富、反、壞分子仍在進行各種破壞活動;個別城市和一些小城鎮,流氓活動又有露頭;有些災區,治安情況還不很穩定,反壞分子也在乘機搗亂。另一方面,在廣大政法幹部特別是縣一級幹部中,還有不少人沒有學會做群眾工作。同時,在當前的大好形勢下,在一部分幹部中已經出現了一些值得注意的思想苗頭。例如,有些同志對階級鬥爭的長期性和反覆性又模糊起來,看不到敵人更加狡猾隱蔽的一面。又如,有些同志只看到治安好的一面,忽視了某些地區、某些方面還存在着的問題。再如,還有一些同志誤以為,少捕人,依靠群眾對敵人實行專政和改造,政法部門的事情就少了;少數地方的政法部門,對於不予逮捕的犯罪分子,抱着推出不管的錯誤態度,不作其它任何處理,或者只作簡單潦草的處理,個別的甚至對應當捕辦的現行犯也不捕辦,等等。對於這些苗頭,必須加以足夠的重視。

  同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的現行破壞活動作鬥爭,是當前階級鬥爭的最尖銳的一個方面。各級政法機關必須狠抓這一工作,要抓得緊,抓得具體,不要麻痹,不能懈怠。在工作中,既要繼續克服盲目要求多捕人,以捕人代替群眾鬥爭的簡單作法,又要防止對現行犯罪打擊不力,放鬆工作,以及該捕不捕,該判不判的傾向。要經過艱苦的、大量的工作,把治安秩序好,發生案件少,捕人少的好情況力爭一直保持下去,並使今後8個月的治安情況能夠基本上保持頭4個月的水平,有些地區還要爭取做得更好一些。為此,我們認為,各地政法機關必須:

  第一,及時有力地打擊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的現行破壞活動,抓緊處理各種治安問題,保持工作主動。對已經發生和發現的現行案件,要及時偵破,提高破案率,保證質量。發現某些地區有治安不好的苗頭,要主動進行工作,及時採取預防措施,迅速把各種危害社會治安的現象遏止下去,不使之蔓延。

  第二,對於已經破獲的現行案件,必須及時地準確地處理,每一個案件都要有交代,每一個現行犯都要有發落。按照政策法律,該捕的一定要捕,該判的一定要判,個別該處決的要處決,決不能放縱壞人。凡是可以不捕,群眾自己能夠改造的,就不要捕。凡是可捕可不捕的,必須堅持不捕。所有不予捕辦的罪犯,都要用其它辦法加以處理,並組織群眾監督改造他們。

  第三,處理現行犯必須貫徹群眾路線的方法,不要關門辦案。除個別情況特殊的案件,如涉及保密問題,涉及男女關係等有副作用的以外,其餘所有現行犯,不論是該捕該判的,或是不捕不判的,都一定要在事前、事後或處理過程當中,發動和組織群眾對他們進行必要的辯論和批判,制服他們。這樣做有四條好處:一、可以減少捕人;二、可以充分利用這些人做反面教員,教育群眾;三、可以提高辦案質量,避免差錯;四、對於不捕不判的人,有利於由群眾來監督改造他們,對於該捕該判的也有利於今後的勞動改造。

  在依靠群眾打擊、處理和改造現行犯罪分子這一問題上,我們才開始學習,經驗還很少,需要通過實踐,繼續積累經驗,提高認識。省級政法機關應該深入基層調查研究,總結這方面的經驗,發現存在的問題,及時加以解決。各省、市、自治區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該選擇一、兩個縣和城市的區作為自己的基點,系統地掌握那裡發生的每一個案件,幫助縣、區政法機關,走群眾路線,用各種辦法進行正確的處理,爭取用半年或者更長一些時間,取得較為全面的具體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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