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強姦、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司法解釋第2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強姦、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23〕3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3年5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司法解釋第4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
(2023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78次會議、2023年3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一百一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強姦、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23年1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78次會議、2023年3月2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一百一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2023年5月23日



為依法懲處強姦、猥褻未成年人犯罪,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姦淫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適用較重的從重處罰幅度:

(一) 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實施姦淫的;

(二) 採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實施姦淫的;

(三) 侵入住宅或者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姦淫的;

(四) 對農村留守女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發育遲滯的被害人實施姦淫的;

(五) 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誘騙、介紹、脅迫被害人的;

(六) 曾因強姦、猥褻犯罪被判處刑罰的。

強姦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具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致使被害人輕傷、患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條 強姦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或者姦淫幼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的「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

(一)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多次實施強姦、姦淫的;

(二)有嚴重摧殘、凌辱行為的;

(三)非法拘禁或者利用毒品誘騙、控制被害人的;

(四)多次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誘騙、介紹、脅迫被害人的;

(五)長期實施強姦、姦淫的;

(六)姦淫精神發育遲滯的被害人致使懷孕的;

(七)對強姦、姦淫過程或者被害人身體隱私部位製作視頻、照片等影像資料,以此脅迫對被害人實施強姦、姦淫,或者致使影像資料向多人傳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

(八)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第三條 姦淫幼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五項規定的「造成幼女傷害」:

(一)致使幼女輕傷的;

(二)致使幼女患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

(三)對幼女身心健康造成其他傷害的情形。

第四條 強姦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或者姦淫幼女,致使其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六項規定的「致使被害人重傷」。

第五條 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長期發生性關係的;

(二)與多名被害人發生性關係的;

(三)致使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

(四)對發生性關係的過程或者被害人身體隱私部位製作視頻、照片等影像資料,致使影像資料向多人傳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

(五)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第六條 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猥褻兒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第三項規定的「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

(一)致使兒童輕傷以上的;

(二)致使兒童自殘、自殺的;

(三)對兒童身心健康造成其他傷害或者嚴重後果的情形。

第八條 猥褻兒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第四項規定的「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

(一)以生殖器侵入肛門、口腔或者以生殖器以外的身體部位、物品侵入被害人生殖器、肛門等方式實施猥褻的;

(二)有嚴重摧殘、凌辱行為的;

(三)對猥褻過程或者被害人身體隱私部位製作視頻、照片等影像資料,以此脅迫對被害人實施猥褻,或者致使影像資料向多人傳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

(四)採取其他惡劣手段實施猥褻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情形。

第九條 脅迫、誘騙未成年人通過網絡視頻聊天或者發送視頻、照片等方式,暴露身體隱私部位或者實施淫穢行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的,以強制猥褻罪或者猥褻兒童罪定罪處罰。

脅迫、誘騙未成年人通過網絡直播方式實施前款行為,同時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百六十五條的規定,構成強制猥褻罪、猥褻兒童罪、組織淫穢表演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條 實施猥褻未成年人犯罪,造成被害人輕傷以上後果,同時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 強姦、猥褻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是否從寬處罰及從寬幅度應當從嚴把握。

第十二條 對強姦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判處刑罰時,一般不適用緩刑。

對於判處刑罰同時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與未成年人有關的工作、活動,禁止其進入中小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場所。確因本人就學、居住等原因,經執行機關批准的除外。

第十三條 對於利用職業便利實施強姦、猥褻未成年人等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適用從業禁止。

第十四條 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等犯罪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根據鑑定意見、醫療診斷書等證明需要對未成年人進行精神心理治療和康復,所需的相關費用,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合理費用。

第十五條 本解釋規定的「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是指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職責的人員,包括與未成年人具有共同生活關係且事實上負有照顧、保護等職責的人員。

第十六條 本解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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