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死刑判決提出上訴的被告人在上訴期滿後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訴人民法院是否准許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司法解釋第9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死刑判決提出上訴的被告人在上訴期滿後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訴人民法院是否准許的批覆
法釋〔2010〕10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0年8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司法解釋第11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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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0年8月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0年9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2010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8次會議、2010年6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11屆檢察委員會第37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死刑判決提出上訴的被告人在上訴期滿後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訴人民法院是否准許的批覆》已於2010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8次會議、2010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11屆檢察委員會第3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2010年8月6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近來,有的高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檢察院請示,對第一審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訴後,在第二審開庭審理中又要求撤回上訴的,是否允許撤回上訴。經研究,批覆如下:

第一審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訴,在上訴期滿後第二審開庭以前申請撤回上訴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四條的規定處理。在第二審開庭以後宣告裁判前申請撤回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不准許撤回上訴,繼續按照上訴程序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與本批覆不一致的,以本批覆為準。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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