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系列 |
← |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司法解釋第1號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 法釋〔2021〕2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1年2月26日 |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司法解釋第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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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已於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2次會議、202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021年2月26日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十一)》),結合司法實踐反映的情況,現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如下補充、修改:
刑法條文 | 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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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條) |
妨害安全駕駛罪 |
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條) |
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 (取消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罪名) |
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條) |
危險作業罪 |
第一百四十一條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五條) |
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 (取消生產、銷售假藥罪罪名) |
第一百四十二條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六條) |
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 (取消生產、銷售劣藥罪罪名) |
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七條) |
妨害藥品管理罪 |
第一百六十條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八條) |
欺詐發行證券罪 (取消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罪名) |
第二百一十九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三條) |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 |
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七條) |
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 |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條) |
襲警罪 |
第二百八十條之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條) |
冒名頂替罪 |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條) |
高空拋物罪 |
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四條) |
催收非法債務罪 |
第二百九十九條 (《刑法修正案(十》) |
侮辱國旗、國徽、國歌罪 (取消侮辱國旗、國徽罪罪名) |
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條) |
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 |
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六條) |
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 |
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八條) |
非法採集人類遺傳資源、走私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罪 |
第三百三十六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九條) |
非法植入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罪 |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 | 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取消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罪名) |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一條) |
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 |
第三百四十二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二條) |
破壞自然保護地罪 |
第三百四十四條 | 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 (取消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和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製品罪罪名) |
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三條) |
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 |
第三百五十五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四條) |
妨害興奮劑管理罪 |
第四百零八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五條) |
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 (取消食品監管瀆職罪罪名) |
本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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