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系列 |
← |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司法解釋第9號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 法釋〔2011〕10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1年4月27日 |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司法解釋第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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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已於2011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0次會議、2011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6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11年4月27日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現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如下補充、修改:
刑法條文 | 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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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條) |
危險駕駛罪 |
第143條
(《刑法修正案(八)》第24條) |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取消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罪名) |
第164條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八)》第29條第2款) |
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 |
第205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33條) |
虛開發票罪 |
第210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35條) |
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
第234條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八)》第37條第1款) |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 |
第244條
(《刑法修正案(八)》第38條) |
強迫勞動罪
(取消強迫職工勞動罪罪名) |
第276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41條) |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
第338條
(《刑法修正案(八)》第46條) |
污染環境罪
(取消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 |
第408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49條) |
食品監管瀆職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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