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

補充規定(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系列 補充規定(六)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司法解釋第9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
法釋〔2011〕10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1年4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司法解釋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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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1年4月2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1年5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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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0次會議、2011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60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已於2011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0次會議、2011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6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11年4月27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現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如下補充、修改:

刑法條文 罪名
第133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條)

危險駕駛罪
第143條

(《刑法修正案(八)》第24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取消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罪名)

第164條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八)》第29條第2款)

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
第205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33條)

虛開發票罪
第210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35條)

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第234條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八)》第37條第1款)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
第244條

(《刑法修正案(八)》第38條)

強迫勞動罪

(取消強迫職工勞動罪罪名)

第276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41條)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第338條

(《刑法修正案(八)》第46條)

污染環境罪

(取消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

第408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49條)

食品監管瀆職罪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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