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系列 |
← |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司法解釋第19號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六) 法釋〔2015〕20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5年10月30日 |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司法解釋第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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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六)》已於2015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64次會議、2015年10月21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4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0月30日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九)》)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的有關規定,現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如下補充、修改:
刑法條文 | 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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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六條) |
幫助恐怖活動罪 (取消資助恐怖活動罪罪名) |
第一百二十條之二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條) |
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 |
第一百二十條之三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條) |
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 |
第一百二十條之四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條) |
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 |
第一百二十條之五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條) |
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罪 |
第一百二十條之六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條) |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 |
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 |
強制猥褻、侮辱罪 (取消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罪名) |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條) |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罪名) |
第二百六十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條) |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
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二條第三款) |
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 (取消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罪名) |
第二百八十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三條) |
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 |
第二百八十三條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四條) |
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 (取消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罪名) |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 |
組織考試作弊罪 |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第三款) |
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 |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第四款) |
代替考試罪 |
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八條) |
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 |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條) |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條) |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
第二百九十條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
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條第四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條第三款) |
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 |
第二百九十條之一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條) |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
第三百條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第二款) |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 (取消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罪名) |
第三百零二條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條) |
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罪 (取消盜竊、侮辱屍體罪罪名) |
第三百零七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條) |
虛假訴訟罪 |
第三百零八條之一第一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
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 |
第三百零八條之一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條第三款) |
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 |
第三百一十一條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八條) |
拒絕提供間諜犯罪、恐怖主義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證據罪 (取消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罪名) |
第三百五十條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一條) |
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罪 (取消走私製毒物品罪和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罪名) |
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三條) |
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 |
第三百八十一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條) |
戰時拒絕軍事徵收、徵用罪(取消戰時拒絕軍事徵用罪罪名) |
第三百九十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六條) |
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 |
第四百一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條) |
非法批准徵收、徵用、占用土地罪 (取消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罪罪名) |
本規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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