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系列 |
← |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司法解釋第12號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 法釋〔2009〕13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2009年10月14日 |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司法解釋第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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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已於2009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4次會議、2009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2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2009年10月14日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七)》)的規定,現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如下補充、修改:
刑法條文 | 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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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條第3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條) |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罪罪名) |
第180條第4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2條第2款) |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
第201條
(《刑法修正案(七)》第3條) |
逃稅罪(取消偷稅罪罪名) |
第224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4條) |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
第253條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7條第1款) |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 |
第253條之一第2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7條第2款) |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
第262條之二
(《刑法修正案(七)》第8條) |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 |
第285條第2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9條第1款) |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
第285條第3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9條第2款) |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 |
第337條第1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1條) |
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 (取消逃避動植物檢疫罪罪名) |
第375條第2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2條第1款) |
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罪 (取消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誌罪罪名) |
第375條第3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2條第2款) |
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誌罪 |
第388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13條) |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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