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司法解釋第7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覆
法釋〔2018〕8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8年3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司法解釋第9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覆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3月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3月3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2018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2次會議、2018年3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74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覆》已於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2次會議、2018年3月2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7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2018年3月8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近來,部分高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檢察院就如何對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用鉛、鉛合金或者其他金屬加工的氣槍彈)行為定罪量刑的問題提出請示。經研究,批覆如下:

一、對於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的行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不僅應當考慮涉案槍支的數量,而且應當充分考慮涉案槍支的外觀、材質、發射物、購買場所和渠道、價格、用途、致傷力大小、是否易於通過改制提升致傷力,以及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動機目的、一貫表現、違法所得、是否規避調查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二、對於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氣槍鉛彈的行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應當綜合考慮氣槍鉛彈的數量、用途以及行為人的動機目的、一貫表現、違法所得、是否規避調查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此復。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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