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關於「公公與媳婦」「繼母與兒子」等可否結婚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關於「公公與媳婦」「繼母與兒子」等可否結婚問題的復函
〔53〕法行字第487號
被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79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八批)的決定廢止

1953年7月14日,最高法院中南分院

湖南省院(53)行秘字第143號報告及江西省本年4月10日函悉。關於沒有婚姻關係存在的「公公與媳婦」「繼母與兒子」「叔母與侄」「子與父妾」「女婿與岳母」「養子與養母」「養女與養父」等可否結婚問題,經我們擬具初步意見,報請中央司法部以(53)司普民字12/989號函復同意。認為婚姻法對於這些人之間雖無禁止結婚的明文規定,為了照顧群眾影響,以及防止群眾思想不通,因而引起意外事件的發生,最好儘量說服他們不要結婚;但如雙方態度異常堅決,經說服無效時,為免發生意外,當地政府也可斟酌具體情況適當處理(如勸令他們遷居等)。

對於這些個別特殊問題,你院並囑所屬法院可多根據實際情況就地加以具體處理。特別是要照顧群眾的影響,一般不需作統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