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1999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第三批)

第二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等規範性文件的決定系列 第四批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釋第19號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1999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第三批)
法釋〔2000〕20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7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釋第21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1999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第三批)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0年7月1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00年7月2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19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1999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第三批)》已於2000年6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1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並自2000年7月25日起不再適用。

2000年7月13日



序號分類 司法解釋名稱 發文日期、文號 廢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華僑買賣國內房屋問題的批覆 1982年8月19日

(79)民他字第40號

1999年3月1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經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該司法解釋與之牴觸,不再適用。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王正貴與林作信、江妙法房屋買賣關係如何確認的批覆 1982年12月18日

(82)民他字第1號

同上
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租賃契約在履行期間發生爭執新訂立協議在辦理公證時一方反悔並拒絕簽字、領受公證書,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1987年1月19日

(1986)民他字第122號

同上
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強錫麟捐贈給國家的財產應如何處理的批覆 1988年3月12日

(87)民他字第66號

1999年3月1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經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該司法解釋的有關內容已被合同法相關內容所替代。
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產房屋的買賣及買賣協議簽訂後一方是否可以翻悔問題的復函 1990年2月17日

(89)民他字第50號

1999年3月1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經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該司法解釋與之牴觸,不再適用。
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經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984年9月17日

(1984)法辦字第128號

1999年3月1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經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該司法解釋不再適用。
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具體適用《經濟合同法》的若干問題的解答 1987年7月21日

法(經)發〔1987〕20號

同上
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答 1987年10月19日

法(經)發〔1987〕27號

1999年3月1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經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該司法解釋不再適用。
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無法定和約定期限的工礦產品內在質量提出異議應如何確定期限問題的復函 1993年9月13日

法經〔1993〕195號

1999年3月1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經通過並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該批覆與之牴觸,不再適用。
1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科技糾紛案件的若干問題的規定 1995年4月2日

法發〔1995〕6號

1999年3月1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經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該司法解釋不再適用。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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