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九一八」前東北舊軍閥、舊官僚等之財產應否沒收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九一八」前東北舊軍閥、舊官僚等之財產應否沒收問題的批覆 1953年5月1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文件 |
東北分院:
一、對於國民黨反動軍閥及官僚之房產,可依據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檢察署「關於處理戰犯、漢奸、官僚資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財產的初步意見」及政務院1951年7月政行齊字第181號公函所定手續予以處理。
二、「九一八」前封建軍閥官僚之房產,由於台灣尚未解放,除對其中過去有嚴重反革命罪惡者或在日偽時期有顯著漢奸罪行者或目前仍繼續堅決與人民為敵者應依法予以沒收外,其他的目前尚不宜處理,其房產已由政府代管或為公家使用的,可繼續代管或使用。
舊軍閥舊官僚已故,其房產已被其子女繼承多年,如政府當時並無代管或查封,一般不再作處理,但其繼承人中,有當漢奸或系反革命分子者,應依法判刑和沒收其繼承的財產。
三、呈文中所列軍閥官僚,你們可依照上述原則,逐個的加以研究,提出你們的處理意見,報請政務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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