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不溯及適用的批覆
← |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司法解釋第14號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不溯及適用的批覆 法釋〔2024〕15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24日 |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司法解釋第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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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不溯及適用的批覆》已於2024年12月24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3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2月24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24日 |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是否溯及適用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僅適用於2024年7月1日之後發生的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轉讓行為。對於2024年7月1日之前股東未屆出資期限轉讓股權引發的出資責任糾紛,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原公司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精神公平公正處理。
本批覆公布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批覆規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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