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不溯及適用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司法解釋第14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不溯及適用的批覆
法釋〔2024〕15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司法解釋第16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2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39次會議通過,自2024年12月24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不溯及適用的批覆》已於2024年12月24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3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2月24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24日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是否溯及適用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僅適用於2024年7月1日之後發生的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轉讓行為。對於2024年7月1日之前股東未屆出資期限轉讓股權引發的出資責任糾紛,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原公司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精神公平公正處理。

本批覆公布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批覆規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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