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個人違法建房出售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個人違法建房出售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
法〔2010〕395號
2010年11月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個人違法建房出售行為如何適用法律的請示》(〔2010〕黔高法研請字第2號)收悉。經研究,並徵求相關部門意見,答覆如下:

  一、你院請示的在農村宅基地、責任田上違法建房出售如何處理的問題,涉及面廣,法律、政策性強。據了解,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政策意見和處理辦法,在相關文件出台前,不宜以犯罪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二、從來函反映的情況看,此類案件在你省部分地區發案較多。案件處理更應當十分慎重。要積極爭取在黨委統一領導下,有效協調有關方面,切實做好案件處理的善後工作,確保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三、辦理案件中,發現負有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瀆職、受賄等涉嫌違法犯罪的,要依法移交相關部門處理;發現有關部門在履行監管職責方面存在問題的,要結合案件處理,提出司法建議,促進完善社會管理。

  此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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