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檢察院對不撤銷仲裁裁決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釋第45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檢察院對不撤銷仲裁裁決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覆
法釋〔2000〕46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釋第47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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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0年12月1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00年12月1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2000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50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檢察院對不撤銷仲裁裁決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覆》已於2000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5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13日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0〕內法民再字第29號《關於人民檢察院能否對人民法院不予撤銷仲裁裁決的民事裁定抗訴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人民檢察院對發生法律效力的不撤銷仲裁裁決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訴,沒有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復。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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