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檢察院對撤銷仲裁裁決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訴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檢察院對撤銷仲裁裁決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訴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制定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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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人民檢察院對撤銷仲裁裁決的
民事裁定提起抗訴人民法院
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法釋〔2000〕17號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1次會議通過 2000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0年7月15日起施行)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陝高法〔1999〕183號《關於下級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民事裁定確有錯誤,檢察機關抗訴應如何處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檢察機關對發生法律效力的撤銷仲裁裁決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訴,沒有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的規定,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後,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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