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維持原裁判的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人民檢察院再次提出抗訴應否受理的問題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維持原裁判的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人民檢察院再次提出抗訴應否受理的問題批覆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維持原裁判的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人民檢察院再次提出抗訴應否受理的問題批覆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95年10月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1995年10月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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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按照審判監督程序

再審維持原裁判的民事、經濟、行政案件,

人民檢察院再次提出抗訴應否

受理問題的批覆

1995年10月6日 法復〔1995〕7號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維持原裁判的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人民檢察院再次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同意你院意見,即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經濟、行政案件提出抗訴的,無論是同級人民法院再審還是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凡作出維持原裁判的判決、裁定後,原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再次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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