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檢察院單獨就訴訟費負擔裁定提出抗訴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司法解釋第21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檢察院單獨就訴訟費負擔裁定提出抗訴問題的批覆
法釋〔1998〕22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1998年8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司法解釋第23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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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98年8月3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1998年9月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1998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05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檢察院單獨就訴訟費負擔裁定提出抗訴問題的批覆》已於1998年7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0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9月5日起施行。

1998年8月31日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豫高法〔1998〕131號《關於人民檢察院單獨就訴訟費負擔的裁定進行抗訴能否受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同意你院意見,即: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就訴訟費負擔的裁定提出抗訴,沒有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復。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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