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 (2000年)
1998年9月17日,我院以法〔1998〕86號通知印發了《關於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幾個問題的意見》,現根據新的情況,對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的有關問題重新作如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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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 法釋〔2000〕6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2月29日 |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釋第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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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已於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9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0年2月29日 |
一、中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人民法院不應以其未在國內締結婚姻關係而拒絕受理;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在其缺席情況下作出的離婚判決,應同時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該判決的外國法院已合法傳喚其出庭的有關證明文件。
二、外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外國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再婚登記。
三、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調解書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根據《關於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承認或不予承認的裁定。
自本規定公布之日起,我院法〔1998〕86號通知印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幾個問題的意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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