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職權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司法解釋第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職權的規定
法釋〔2020〕4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司法解釋第5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職權的規定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6月2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1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2020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05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職權的規定》已於2020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0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6月28日



為了保證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職權,保障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安全,維護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職責:

(一)維護審判執行秩序,預防、制止、處置妨害審判執行秩序的行為;

(二)在刑事審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傳帶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傳遞、展示證據,執行強制證人出庭令;

(三)在民事、行政審判中,押解、看管被羈押或者正在服刑的當事人;

(四)在強制執行中,配合實施被執行人身份、財產、處所的調查、搜查、查封、凍結、扣押、劃撥、強制遷出等執行措施;

(五)執行死刑;

(六)執行扣押物品、責令退出法庭、強行帶出法庭、拘傳、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七)查驗進入審判區域人員的身份證件,對其人身及攜帶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八)協助人民法院機關安全和涉訴信訪應急處置工作;

(九)保護正在履行審判執行職務的司法工作人員人身安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條 對違反法庭紀律的行為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應當依照審判長或者獨任法官的指令,予以勸阻、制止、控制,執行扣押物品、責令退出法庭、強行帶出法庭、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出現危及法庭內人員人身安全,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被告人、罪犯、被羈押或者正在服刑的當事人自殺、自傷、脫逃等緊急情況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直接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

第三條 對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和在人民法院內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司法工作人員的行為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採取制止、控制、帶離等強制手段,根據需要進行詢問,提取、固定、保存相關證據,依法提請人民法院處以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對由公安機關管轄的違法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根據需要協助公安機關進行先期詢問,提取、固定、保存相關證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第四條 對強行進入審判區域的行為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採取制止、控制、帶離等強制手段,根據需要進行詢問,提取、固定、保存相關證據,依法提請人民法院處以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對由公安機關管轄的違法犯罪案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第五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協助相關部門開展機關安全和涉訴信訪應急處置工作時,對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人民法院財產安全的行為人,可以採取制止、控制等處置措施,保存相關證據,對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第六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執行職務過程中,遇當事人或者其他人員實施自殺、自傷等行為時,應當採取措施予以制止、協助救治,對無法制止或有其他暴力行為的,可以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並視情節移送公安機關。

第七條 本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發布的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