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經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准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釋第17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經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准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解釋
法釋〔2000〕18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7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釋第19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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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0年7月1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00年7月1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2000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08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經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准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解釋》已於2000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0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7月19日起施行。

2000年7月10日



為正確適用法律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對人民法院裁定準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後又申請撤訴,經人民法院審查准予撤訴的,原仲裁裁決自人民法院裁定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條 當事人因超過起訴期間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原仲裁裁決自起訴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恢復法律效力。

第三條 因仲裁裁決確定的主體資格錯誤或仲裁裁決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被人民法院駁回起訴的,原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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