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應用計算機進行司法統計工作的暫行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應用計算機進行司法統計工作的暫行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1994年3月20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收、結案件登記卡片的使用與管理辦法》和《關於人民法院應用計算機進行司法統計工作的暫行規定》的通知下發。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司法統計工作的若干規定》,為加強計算機在人民法院司法統計工作中的應用,實現統計計算和數據傳輸技術現代化,特作此規定。

第二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逐步為司法統計工作配備專用計算機。為司法統計工作配備的計算機,由負責司法統計工作的部門管理和使用。高級人民法院可配備兩台計算機從事統計工作,以保證報表的錄入和輸出。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的計算機,暫由幾個工作部門合用的,必須保證司法統計人員有足夠的上機時間。凡用於司法統計工作的計算機,必須由專人管理和使用。

第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與各高級人民法院應利用通信專線實現司法統計數據傳輸;各高級人民法院及中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條件,逐步實現司法統計數據線路傳輸。

第四條 司法統計計算機聯網所用設備(包括FAX卡、MODEM和保密機等)型號要統一。應用於司法統計工作的計算機必須是「286」以上,顯示卡型號為CEGA以上,與IBM兼容的微型計算機。

司法統計使用的計算機,應有與之配套的打印機、穩壓電源(UPS)、空調等設備。

第五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用計算機進行司法統計,必須統一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司法統計軟件」。

「司法統計軟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技術局和研究室負責研製、開發、拷貝、修改和維護服務,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對該軟件自行改動。

第六條 司法統計人員使用計算機進行月、季、半年、全年的統計報表匯總報送工作,應當做好軟盤的備份,防止統計數據的意外丟失。

在完成統計數據匯總報送的基礎上,要利用統計數據進行統計分析,為法院工作服務。

第七條 司法統計人員在報送統計軟盤或者利用通信線路傳輸數據時,報送的統計數據應與統計報表的數據一致。發現差錯,及時告知上級人民法院的統計部門予以更正。

第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用軟盤報送統計數據,應當採取防護措施,防止軟盤損壞、數據丟失。

向人民法院以外的部門提供統計數據,不得提供存有統計數據的軟盤。

司法統計軟件密級,應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中國家秘密密級事項一覽表》(法密<1991>4號)的要求執行,對泄密、失密和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應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九條 計算機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技術局制定的《關於計算機病毒的預防規定》。對外來軟盤,應當先檢測並消除計算機病毒,然後方可進行操作。向上級人民法院報送的統計數據軟盤,應當保證不帶病毒。如發現病毒,應立即通報軟盤所報送的單位。

計算機操作人員因工作需要調動的,應在調動前三個月內向接替工作的人員辦理軟件系統資料、軟盤的交接手續,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條 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使用計算機進行司法統計工作的情況,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並把它列為「統計工作考核評比條件」之一。

第十一條 對從事計算機工作的有關人員,可根據不同情況,每月適當發給保健費或者保健品。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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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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