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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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司法解釋第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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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16年5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8月2日 |
為了規範網絡司法拍賣行為,保障網絡司法拍賣公開、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網絡司法拍賣,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過互聯網拍賣平台,以網絡電子競價方式公開處置財產的行為。
第二條 人民法院以拍賣方式處置財產的,應當採取網絡司法拍賣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必須通過其他途徑處置,或者不宜採用網絡拍賣方式處置的除外。
第三條 網絡司法拍賣應當在互聯網拍賣平台上向社會全程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國性網絡服務提供者名單庫。網絡服務提供者申請納入名單庫的,其提供的網絡司法拍賣平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全面展示司法拍賣信息的界面;
(二)具備本規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網上報名、競價、結算等功能;
(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齊全、技術拓展等功能的獨立系統;
(四)程序運作規範、系統安全高效、服務優質價廉;
(五)在全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廣泛的社會參與度。
最高人民法院組成專門的評審委員會,負責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選定、評審和除名。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已納入和新申請納入名單庫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予以評審並公布結果。
第五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由申請執行人從名單庫中選擇;未選擇或者多個申請執行人的選擇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六條 實施網絡司法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製作、發布拍賣公告;
(二)查明拍賣財產現狀、權利負擔等內容,並予以說明;
(三)確定拍賣保留價、保證金的數額、稅費負擔等;
(四)確定保證金、拍賣款項等支付方式;
(五)通知當事人和優先購買權人;
(六)製作拍賣成交裁定;
(七)辦理財產交付和出具財產權證照轉移協助執行通知書;
(八)開設網絡司法拍賣專用賬戶;
(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職責。
第七條 實施網絡司法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將下列拍賣輔助工作委託社會機構或者組織承擔:
(一)製作拍賣財產的文字說明及視頻或者照片等資料;
(二)展示拍賣財產,接受諮詢,引領查看,封存樣品等;
(三)拍賣財產的鑑定、檢驗、評估、審計、倉儲、保管、運輸等;
(四)其他可以委託的拍賣輔助工作。
社會機構或者組織承擔網絡司法拍賣輔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八條 實施網絡司法拍賣的,下列事項應當由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
(一)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的網絡司法拍賣平台,並保障安全正常運行;
(二)提供安全便捷配套的電子支付對接系統;
(三)全面、及時展示人民法院及其委託的社會機構或者組織提供的拍賣信息;
(四)保證拍賣全程的信息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和安全;
(五)其他應當由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的工作。
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得在拍賣程序中設置阻礙適格競買人報名、參拍、競價以及監視競買人信息等後台操控功能。
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服務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斷。
第九條 網絡司法拍賣服務提供者從事與網絡司法拍賣相關的行為,應當接受人民法院的管理、監督和指導。
第十條 網絡司法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拍賣保留價即為起拍價。
起拍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並徵詢當事人意見。起拍價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一條 網絡司法拍賣不限制競買人數量。一人參與競拍,出價不低於起拍價的,拍賣成交。
第十二條 網絡司法拍賣應當先期公告,拍賣公告除通過法定途徑發布外,還應同時在網絡司法拍賣平台發布。拍賣動產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三十日前公告。
拍賣公告應當包括拍賣財產、價格、保證金、競買人條件、拍賣財產已知瑕疵、相關權利義務、法律責任、拍賣時間、網絡平台和拍賣法院等信息。
第十三條 實施網絡司法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公告發布當日通過網絡司法拍賣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拍賣公告;
(二)執行所依據的法律文書,但法律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
(三)評估報告副本,或者未經評估的定價依據;
(四)拍賣時間、起拍價以及競價規則;
(五)拍賣財產權屬、占有使用、附隨義務等現狀的文字說明、視頻或者照片等;
(六)優先購買權主體以及權利性質;
(七)通知或者無法通知當事人、已知優先購買權人的情況;
(八)拍賣保證金、拍賣款項支付方式和賬戶;
(九)拍賣財產產權轉移可能產生的稅費及承擔方式;
(十)執行法院名稱,聯繫、監督方式等;
(十一)其他應當公示的信息。
第十四條 實施網絡司法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公告發布當日通過網絡司法拍賣平台對下列事項予以特別提示:
(一)競買人應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對買受人資格或者條件有特殊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或者條件;
(二)委託他人代為競買的,應當在競價程序開始前經人民法院確認,並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
(三)拍賣財產已知瑕疵和權利負擔;
(四)拍賣財產以實物現狀為準,競買人可以申請實地看樣;
(五)競買人決定參與競買的,視為對拍賣財產完全了解,並接受拍賣財產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六)載明買受人真實身份的拍賣成交確認書在網絡司法拍賣平台上公示;
(七)買受人悔拍後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十五條 被執行人應當提供拍賣財產品質的有關資料和說明。
人民法院已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要求予以公示和特別提示,且在拍賣公告中聲明不能保證拍賣財產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第十六條 網絡司法拍賣的事項應當在拍賣公告發布三日前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當事人、已知優先購買權人。權利人書面明確放棄權利的,可以不通知。無法通知的,應當在網絡司法拍賣平台公示並說明無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滿五日視為已經通知。
優先購買權人經通知未參與競買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七條 保證金數額由人民法院在起拍價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範圍內確定。
競買人應當在參加拍賣前以實名交納保證金,未交納的,不得參加競買。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交保證金;但債權數額小於保證金數額的按差額部分交納。
交納保證金,競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指定的賬戶交納,也可以由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支付系統中對競買人的相應款項予以凍結。
第十八條 競買人在拍賣競價程序結束前交納保證金經人民法院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確認後,取得競買資格。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向取得資格的競買人賦予競買代碼、參拍密碼;競買人以該代碼參與競買。
網絡司法拍賣競價程序結束前,人民法院及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競買人以及其他能夠確認競買人真實身份的信息、密碼等,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九條 優先購買權人經人民法院確認後,取得優先競買資格以及優先競買代碼、參拍密碼,並以優先競買代碼參與競買;未經確認的,不得以優先購買權人身份參與競買。
順序不同的優先購買權人申請參與競買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順序,賦予不同順序的優先競買代碼。
第二十條 網絡司法拍賣從起拍價開始以遞增出價方式競價,增價幅度由人民法院確定。競買人以低於起拍價出價的無效。
網絡司法拍賣的競價時間應當不少於二十四小時。競價程序結束前五分鐘內無人出價的,最後出價即為成交價;有出價的,競價時間自該出價時點順延五分鐘。競買人的出價時間以進入網絡司法拍賣平台服務系統的時間為準。
競買代碼及其出價信息應當在網絡競買頁面實時顯示,並儲存、顯示競價全程。
第二十一條 優先購買權人參與競買的,可以與其他競買人以相同的價格出價,沒有更高出價的,拍賣財產由優先購買權人競得。
順序不同的優先購買權人以相同價格出價的,拍賣財產由順序在先的優先購買權人競得。
順序相同的優先購買權人以相同價格出價的,拍賣財產由出價在先的優先購買權人競得。
第二十二條 網絡司法拍賣成交的,由網絡司法拍賣平台以買受人的真實身份自動生成確認書並公示。
拍賣財產所有權自拍賣成交裁定送達買受人時轉移。
第二十三條 拍賣成交後,買受人交納的保證金可以充抵價款;其他競買人交納的保證金應當在競價程序結束後二十四小時內退還或者解凍。拍賣未成交的,競買人交納的保證金應當在競價程序結束後二十四小時內退還或者解凍。
第二十四條 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悔拍的,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依次用於支付拍賣產生的費用損失、彌補重新拍賣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的差價、沖抵本案被執行人的債務以及與拍賣財產相關的被執行人的債務。
悔拍後重新拍賣的,原買受人不得參加競買。
第二十五條 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應當在拍賣公告確定的期限內將剩餘價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賬戶。拍賣成交後二十四小時內,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將凍結的買受人交納的保證金劃入人民法院指定賬戶。
第二十六條 網絡司法拍賣競價期間無人出價的,本次拍賣流拍。流拍後應當在三十日內在同一網絡司法拍賣平台再次拍賣,拍賣動產的應當在拍賣七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賣的起拍價降價幅度不得超過前次起拍價的百分之二十。
再次拍賣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網絡司法拍賣平台變賣。
第二十七條 起拍價及其降價幅度、競價增價幅度、保證金數額和優先購買權人競買資格及其順序等事項,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評議確定。
第二十八條 網絡司法拍賣競價程序中,有依法應當暫緩、中止執行等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暫緩或者裁定中止拍賣;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或者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停止拍賣。
網絡服務提供者發現系統故障、安全隱患等緊急情況的,可以先行暫緩拍賣,並立即報告人民法院。
暫緩或者中止拍賣的,應當及時在網絡司法拍賣平台公告原因或者理由。
暫緩拍賣期限屆滿或者中止拍賣的事由消失後,需要繼續拍賣的,應當在五日內恢復拍賣。
第二十九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拍賣形成的電子數據,應當完整保存不少於十年,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 因網絡司法拍賣本身形成的稅費,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相應主體承擔;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法律原則和案件實際情況確定稅費承擔的相關主體、數額。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請求撤銷網絡司法拍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一)由於拍賣財產的文字說明、視頻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說明嚴重失實,致使買受人產生重大誤解,購買目的無法實現的,但拍賣時的技術水平不能發現或者已經就相關瑕疵以及責任承擔予以公示說明的除外;
(二)由於系統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擊、數據錯誤等原因致使拍賣結果錯誤,嚴重損害當事人或者其他競買人利益的;
(三)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網絡司法拍賣服務提供者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當事人或者其他競買人利益的;
(四)買受人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的競買資格的;
(五)違法限制競買人參加競買或者對享有同等權利的競買人規定不同競買條件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網絡司法拍賣程序且損害當事人或者競買人利益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 網絡司法拍賣被人民法院撤銷,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案外人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行為違法致使其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認為其他主體的行為違法致使其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案外人認為網絡司法拍賣服務提供者的行為違法致使其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訴訟;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但具有法定免責事由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實施網絡司法拍賣的,下列機構和人員不得競買並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競買與其行為相關的拍賣財產:
(一)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
(二)網絡服務提供者;
(三)承擔拍賣輔助工作的社會機構或者組織;
(四)第(一)至(三)項規定主體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
第三十五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其從名單庫中除名:
(一)存在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操控拍賣程序、修改拍賣信息等行為的;
(二)存在惡意串通、弄虛作假、泄漏保密信息等行為的;
(三)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等規定受到處罰,不適於繼續從事網絡司法拍賣的;
(四)存在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行為的;
(五)其他應當除名的情形。
網絡服務提供者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網絡司法拍賣行為違法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執行異議。異議、複議期間,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或者裁定中止拍賣。
案外人對網絡司法拍賣的標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並決定暫緩或者裁定中止拍賣。
第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通過互聯網平台以變賣方式處置財產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執行程序中委託拍賣機構通過互聯網平台實施網絡拍賣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本規定對網絡司法拍賣行為沒有規定的,適用其他有關司法拍賣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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