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若干問題的規定

本司法解釋已於2019年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廢止。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司法解釋第1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0〕2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10年1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司法解釋第3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09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7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09年11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月14日起施行。

2010年1月12日



  為依法保障和規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進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

  (一)涉及群體利益的;

  (二)涉及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群眾廣泛關注的;

  (四)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

  第二條 第一審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進行。

  人民法院徵得前款規定的當事人同意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審判案件的,視為申請。

  第三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決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後應當明確告知本規定第二條的當事人,在收到通知五日內有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

  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的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本規定的,應當組成有人民陪審員參加的合議庭進行審判。

  第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七日前採取電腦生成等方式,從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人民陪審員。

  第五條 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專業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人民陪審員範圍內隨機抽取。

  第六條 人民陪審員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參加審判活動,或者當事人申請其迴避的理由經審查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重新確定其他人選。

  第七條 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評議案件時,有權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獨立發表意見,並獨立行使表決權。

  人民陪審員評議案件時應當圍繞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充分發表意見並說明理由。

  第八條 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先由承辦法官介紹案件涉及的相關法律、審查判斷證據的有關規則,後由人民陪審員及合議庭其他成員充分發表意見,審判長最後發表意見並總結合議庭意見。

  第九條 人民陪審員同合議庭其他組成人員意見分歧,要求合議庭將案件提請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人民陪審員提出的要求及理由應當寫入評議筆錄。

  第十條 人民陪審員應當認真閱讀評議筆錄,確認無誤後簽名;發現評議筆錄與評議內容不一致的,應當要求更正後簽名。

  人民陪審員應當審核裁判文書文稿並簽名。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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