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定》的決定
← |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司法解釋第3號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定》的決定 法釋〔2019〕4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司法解釋第5號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定〉的決定》已於2019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6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2019年3月27日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62次會議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規定第二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的『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庭審無法正常進行的情形。」
二、增加規定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嚴格限制延期開庭審理次數。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商事案件,延期開庭審理次數不超過兩次;適用簡易程序以及小額速裁程序審理民商事案件,延期開庭審理次數不超過一次。」
三、增加規定第四條,分四款:「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商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前款規定且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兩倍以下的民商事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除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商事案件,證據交換、庭前會議等庭前準備程序與開庭程序一併進行,不再另行組織。」「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不適用公告送達。」
四、將《規定》第二條的「再次開庭」修改為:「延期開庭審理」。
五、將《規定》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第二條」調整為「第五條」,「第三條」調整為「第六條」,「第四條」調整為「第七條」,「第五條」調整為「第八條」,「第六條」調整為「第九條」。
本決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根據本決定,《規定》作相應修改並調整條文順序後重新公布。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