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二)

本司法解釋已於2012年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廢止。
(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系列
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司法解釋第10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二)
法釋〔2006〕11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6年11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司法解釋第12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06次會議通過
已被2012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61次會議《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二)》已於2006年11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0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2月8日起施行。

2006年11月20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八條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06次會議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作如下修改:

刪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根據本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後,重新公布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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