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知識產權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司法解釋第9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知識產權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
法釋〔2023〕10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司法解釋第11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23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01次會議通過,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知識產權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已於2023年10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0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0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01次會議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知識產權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知識產權法庭審理下列上訴案件:

(一)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授權確權行政上訴案件;

(二)發明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屬、侵權民事和行政上訴案件;

(三)重大、複雜的實用新型專利、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權屬、侵權民事和行政上訴案件;

(四)壟斷民事和行政上訴案件。

知識產權法庭審理下列其他案件:

(一)前款規定類型的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對前款規定的第一審民事和行政案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依法申請再審、抗訴、再審等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案件;

(三)前款規定的第一審民事和行政案件管轄權爭議,行為保全裁定申請複議,罰款、拘留決定申請複議,報請延長審限等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知識產權法庭審理的其他案件。」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審理本規定第二條所稱案件的下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知識產權法庭移送紙質、電子卷宗。」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四條:「知識產權法庭可以要求當事人披露涉案知識產權相關權屬、侵權、授權確權等關聯案件情況。當事人拒不如實披露的,可以作為認定其是否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構成濫用權利等的考量因素。」

四、將第八條改為第七條:「知識產權法庭審理的案件的立案信息、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流程、裁判文書等依法公開。」

五、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條,將其中的「本規定第二條第一、二、三項所稱第一審案件」改為「本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類型的第一審民事和行政案件」。

六、刪除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七、其他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據本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知識產權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公布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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