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是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
本司法解釋已於2019年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第十三批)的決定廢止。 |
← |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司法解釋第22號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是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 法釋〔2001〕23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1年7月17日 |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司法解釋第2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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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是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已於2001年6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8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7月22日起施行。 2001年7月17日 |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2000〕198號《關於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是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由於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確定賠償的數額時,應當考慮該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在損害發生過程和結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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