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典當房屋被視為絕賣以後確認產權程序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典當房屋被視為絕賣以後確認產權程序問題的批覆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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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典當房屋被視為絕賣以後
確認產權程序問題的批覆
1989年7月24日 〔1989〕法民字第17號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9〕晉法民報字第3號《關於典當房屋被視為絕賣以後產權確認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出典的房屋已超過規定的回贖期限,承典人提起確認房屋產權歸己的訴訟時,人民法院應分別情況適用不同程序:對出典人或者其繼承人提出異議的,應按照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對出典人或者其繼承人無異議的,或者出典人已經死亡又無繼承人的,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試行)特別程序的有關規定進行審理。經審理,如確認房屋產權歸承典人所有,承典人即可持法院判決書向房管部門申請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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