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出借銀行賬戶的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出借銀行賬戶的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批覆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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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出借銀行賬戶的當事人是否
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批覆
1991年9月27日 法(經)復〔1991〕5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1〕經請字第2號《關於如何確定出借銀行賬戶的當事人民事責任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出借銀行賬戶是違反金融管理法規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除應當依法收繳出借賬戶的非法所得並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處以罰款外,還應區別不同情況追究出借人相應的民事責任。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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