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文書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釋第6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文書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問題的批覆
法釋〔2000〕7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釋第8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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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0年2月1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00年3月4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99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文書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問題的批覆》已於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9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3月4日起施行。

2000年2月29日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贛高法〔1999〕第151號《關於裁判文書中刑期起止時間如何表述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和《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樣本)的規定,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應當在刑事裁判文書中寫明刑種、刑期和主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及折抵辦法。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處管制刑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年××月××日(羈押之日)起至××××年××月××日止。羈押期間取保候審的,刑期的終止日順延。

此復。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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