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劉慶義訴爭房屋案件處理意見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劉慶義訴爭房屋案件處理意見的批覆
法行字第10664號
1953年12月3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東北分院:

  1953年12月12日來呈收悉。我們認為劉慶義與原遼寧省教育會間的契約,由1929年到1944年即滿15年期限。在滿期後,因為日冠占據瀋陽關係,未能收回。迄今劉慶義已多利用近10年。解放後該房應歸全國人民所有,由人民政府收回,毫無問題。而劉慶義拒絕交房,顯屬不合。其對於該房產所有權的要求,應予駁回。至其所欠租金,可根據實際情況,考慮在其宅交房人情況下,稍加照顧亦可。

  附:

最高人民法院東北分院關於處理劉慶義房產問題的請示
(法督字第4923號)

最高人民法院:

  1929年劉慶義由原遼寧省教育會租得土地一段,建築樓房一棟,坐落瀋陽大街52號。當時雙方訂立契約規定租期為15年,除每年建築主應納地租大洋1860元外,期滿後建築物無償由土地所有人收回。此契約訂立兩年後即逢「九一八」事變。1938年劉慶義又與偽滿奉天縣教育會重訂契約,除將每年租金改為700元外,另外又規定新契約訂立後,如有新建時,當租期屆滿新建築物由土地所有人按時價收買,其他各項仍按原契約規定執行。1945年日本投降後,原教育會向劉慶義提出交房問題,雙方爭執未獲解決即逢瀋陽解放。解放後劉慶義仍依1938年訂立的契約向房產管理局登記,當時由於該局工作人員馬虎未發現原契約規定「15年滿期後該土地上建築物應由土地所有人無償收回」。遂於1951年6月發給劉慶義房屋執照,確定了產權。當「三反」、「五反」運動中經群眾揭發,市政府研究後於1952年收歸公有。劉慶義拒不執行也不納租,曾多次提出意見:認為原契約規定「每年交納地皮租金,15年滿期後由土地所有人無償收房」,是帶有封建剝削性質,不合理的契約,報上曾公布過,這樣不合理的契約,如果有一方提出異議,應考慮更改。

  我們對這個問題在處理上沒有把握,特呈請批示。

195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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