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判決書的原本、正本、抄本如何區別問題的批覆

本司法解釋已於2019年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第十三批)的決定廢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判決書的原本、正本、抄本如何區別問題的批覆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1957年9月13日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4月27日報告收悉。關於判決書原本、正本、抄本如何區別的問題,我們基本上同意你院的意見,所擬判決書經簽字定稿的是原本,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當事人、訴訟關係人或有關機關的是正本,事後抄錄不加人民法院印章的是抄本。以上意見供你院答覆時參考。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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