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判決書的原本、正本、抄本如何區別問題的批覆
本司法解釋已於2019年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第十三批)的決定廢止。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判決書的原本、正本、抄本如何區別問題的批覆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1957年9月13日 |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4月27日報告收悉。關於判決書原本、正本、抄本如何區別的問題,我們基本上同意你院的意見,所擬判決書經簽字定稿的是原本,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當事人、訴訟關係人或有關機關的是正本,事後抄錄不加人民法院印章的是抄本。以上意見供你院答覆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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