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仲裁委員會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覆
本司法解釋已於2020年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及相關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廢止。 |
← |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司法解釋第23號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仲裁委員會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覆 法釋〔1998〕24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1998年9月2日 |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司法解釋第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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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仲裁委員會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覆》已於1998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9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9月9日起施行。 1998年9月2日 |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52號「關於未經勞動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精神,勞動爭議案件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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