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函 1981年8月14日 |
[81]法民字第11號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函
編輯(1981年8月14日)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1〕民復字2號關於變更子女姓氏糾紛處理問題的來函收悉。
據來文所述,陳森芳(男方)與傅家順於1979年10月經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婚生子陳昊彬(當年七歲)判歸傅家順撫養,由陳森芳每月負擔撫養費十二元。現因傅家順變更了陳昊彬的姓名而引起糾紛。
我們基本同意你院意見。傅家順在離婚後,未徵得陳森芳同意,單方面決定將陳昊彬的姓名改變傅偉繼,這種做法是不當的。現在陳森芳既不同意給陳昊彬更改姓名,應說服傅家順恢復兒子原來姓名。但婚姻法第十六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認為子女只能隨父姓,不能隨母姓的思想是不對的。因此而拒付子女撫養費是違反婚姻法的。如陳森芳堅持拒付撫養費,應按婚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予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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