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各級人民法院與港方簽訂有關法律事務協議的須先報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查批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各級人民法院與港方簽訂有關法律事務協議的須先報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查批准的通知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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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各級人民法院與港方簽訂有關法律事務
協議的須先報經最高人民法院
審查批准的通知
1988年8月25日 高法明電〔1988〕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近來有的地方人民法院未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與香港某個公司簽訂協議,委託對方辦理送達法律文書、調查取證等類似司法協助的法律事務。這種做法是錯誤的,應予糾正。今後各級人民法院需要與港方簽訂有關法律事務協議的,必須就協議內容、簽約對方的法律地位等問題,事先報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查批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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