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決定引起的房產糾紛不應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決定引起的
房產糾紛不應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函

民監字〔1988〕第531號
1988年6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文件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科學技術委員會為與安徽省鹽業公司房產糾紛一案,不服合肥市區人民法院<85>民字第116號判決,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86>民上字第1號判決和你院皖法民他字<1988>第007號通知,向我院提出申訴。

  經研究,我院認為:省科委與省鹽業公司均為省政府下屬機構,他們之間的房產糾紛是因行政管理方面的決定引起的,案件應由省政府通過行政程序予以解決,而不應由人民法院作為民事案件受理。據此,建議你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研究該案的處理。為做好雙方當事人的工作,妥善處理有關問題,請積極協助省政府做好善後工作。處理情況,請及時報我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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