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經租房屋的業主實際上喪失所有權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經租房屋的業主實際上喪失所有權的批覆 (64)法研字第80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1964年9月18日 |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64年6月29日(64)法行字第82號請示請悉。現在答覆如下:
根據1956年1月18日中共中央批轉中央書記處第二辦公室《關於目前城市私有房屋基本情況及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意見》和1964年1月13日國務院批轉國家房屋管理局《關於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問題的報告》的規定。國家經租房屋的性質是「對城市房屋占有者用類似贖買的辦法。即在一定時期內給以固定的租金,來逐步地改變他們的所有制」。這就是說國家經租房屋的業主實際上已經喪失了所有權。因此業主死後,經租房屋不能允許他的家屬繼承,但可以繼續領取國家給予的固定資金。是否需要辦理領取固定租金的證明書公證,目前國家還沒有統一規定。如果廣州市人委和房屋管理部門規定必須辦理這種公證手續,則可以辦理繼承固定租金的證明書公證。對於公證費徵收標準,請你院或廣州市公證處與有關部門研究商定。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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