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財物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覆
← |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司法解釋第16號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財物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覆 法釋〔2001〕17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1年5月23日 |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司法解釋第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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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財物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覆》已於2001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7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5月26日起施行。 2001年5月23日 |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明傳〔2000〕38號《關於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侵占本公司財物如何定性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除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從事公務的以外,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對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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