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城市居民和資本家的城市房屋是否准許買賣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城市居民和資本家的城市房屋
是否准許買賣的復函

[63]法研字第173號
1963年5月3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8年12月18日 法釋〔2008〕15號決定宣佈情況變化而不再適用。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63)法研字第15號請示報告已收閱。關於城市居民和資本家的城市私房是否允許買賣問題,我院基本同意你院的三點意見。但城市私房的買賣以及城市宅基地是否允許買賣,都是全國性的政策問題,在中央未做出規定之前,法院無權解答。因此,請你院將這些意見報省委審查批准後執行。

附: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請示報告

一九六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63]法研字第15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遵義市人民法院請示:該市市民和資本家對私房是否可以買賣問題,不斷提出詢問,有的已經發生糾紛訴請法院解決,據該院與財政部門聯繫稱:「城市私房一律不得買賣。」但又查不出根據,因而提請我院答覆。

  我們接到這一請示問題後,曾向省財政、稅務等部門聯繫,因查無明文規定,為此,根據幾年來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發展變化,我們認為:(一)對於城市資本家,凡是經過資本主義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的廠房、工房等應一律不准買賣;(二)對於私房業主出租的房屋,經過私房改造,已納入國家統一經營管理的,原則上不准買賣,如有特殊情況,必須報請政府主管部門批准;(三)對於城市市民屬於生活資料的私人住房,應准許買賣(不包括房基)。如以房屋進行投機牟利的,應按投機違法處理。

  以上意見,是否妥當,請予示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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