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對不知情的第三人買得的漢奸房產應否沒收的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對不知情的第三人買得的漢奸房產應否沒收的問題的復函
1950年1月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文件

上海市人民法院: 

  (一)沒收漢奸財產是對漢奸罪犯刑事處分的一種。如漢奸房產早已輾轉賣給確實不知情的第三人,經證明該第三人買得的這份房產確係出於正當的行為,那他所獲得的產權,應認為合法有效,人民政府應予以保護。如再作為漢奸財產予以沒收,顯然是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權利。

  (二)有人主張第三人買的既是漢奸房產,也應沒收,「不知情的第三人雖受有損失,僅能向出賣人求償。」這種看法實質上是為了沒收而沒收,不顧其他影響,顯然是不對的。因為照這樣處理,會引起社會很大紛擾,牽涉人民之間更多糾紛,而對漢奸本人並無多大懲處意義。因漢奸財產有的已轉賣數次,牽涉很多人,有的漢奸已逃亡,事實上合法第三人也無法一層一層地向出賣人追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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