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處理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暫緩執行建議問題的批覆
← |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釋第15號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處理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暫緩執行建議問題的批覆 法釋〔2000〕16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7月10日 |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釋第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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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處理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暫緩執行建議問題的批覆》已於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7月15日起施行。 2000年7月10日 |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民〔1998〕186號《關於檢察機關對法院生效民事判決建議暫緩執行是否採納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決提出暫緩執行的建議沒有法律依據。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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