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問題的批覆
← |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釋第21號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問題的批覆 法釋〔2000〕22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7月20日 |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釋第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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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問題的批覆》已於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7月27日起施行。 2000年7月20日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新高法〔1998〕193號《關於對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的規定應如何理解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個人名義將所挪用的資金借給其他自然人和單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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