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委託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委託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覆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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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96年5月1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1996年5月1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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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如何確定委託貸款協議糾紛

訴訟主體資格的批覆

1996年5月16日 法復〔1996〕6號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有委託貸款協議的借款合同如何確定訴訟主體問題的請示》(川高法〔1995〕193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在履行委託貸款協議過程中,由於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而發生糾紛的,貸款人(受託人)可以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貸款人不起訴的,委託人可以委託貸款協議的受託人為被告、以借款人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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