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委託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委託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覆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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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如何確定委託貸款協議糾紛
訴訟主體資格的批覆
1996年5月16日 法復〔1996〕6號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有委託貸款協議的借款合同如何確定訴訟主體問題的請示》(川高法〔1995〕193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在履行委託貸款協議過程中,由於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而發生糾紛的,貸款人(受託人)可以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貸款人不起訴的,委託人可以委託貸款協議的受託人為被告、以借款人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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