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證券回購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證券回購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覆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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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如何確定證券回購合同
履行地問題的批覆
1996年7月4日 法復〔1996〕9號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6〕鄂經他字第10號請示收悉。關於如何確定證券回購合同履行地問題,經研究,答覆如下:
鑑於我國證券回購業務事實上存在着場內和場外交易的兩種情況,因此,確定證券回購合同履行地應區分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一、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交易場所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
二、在上述交易場所之外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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