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覆
本司法解釋已於2019年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第十三批)的決定廢止。 |
← |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司法解釋第2號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覆 法釋〔1999〕3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1999年1月29日 |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司法解釋第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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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覆》已於1999年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1999年1月29日 |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8〕192號《關於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合同效力如何確認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借貸利率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發〔1991〕21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辦理。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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