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行社會保險的企業破產後各種社會保險統籌費用應繳納至何時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行社會保險的企業破產後各種社會保險統籌費用應繳納至何時問題的批覆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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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實行社會保險的企業破產後各種社會
保險統籌費用應繳納至何時問題的批覆
1996年11月22日 法復〔1996〕17號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67號《關於實行社會保險的企業破產後,各種社會保險統籌費用應繳納至何時的請示》已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參加社會保險的企業破產的,欠繳的社會保險統籌費用應當繳納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之日。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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