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司法解釋第16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
法釋〔1999〕17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1999年9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司法解釋第18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99年9月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1999年9月14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199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74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已於1999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7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9月14日起施行。

1999年9月6日



為依法懲處倒賣車票的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高價、 變價、變相加價倒賣車票或者倒賣坐席、臥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證,票面數額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千元以上的,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倒賣車票情節嚴重」。

第二條 對於鐵路職工倒賣車票或者與其他人員勾結倒賣車票;組織倒賣車票的首要分子;曾因倒賣車票受過治安處罰兩次以上或者被勞動教養一次以上,兩年內又倒賣車票,構成倒賣車票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