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出口信用保險合同糾紛案件適用相關法律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司法解釋第1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出口信用保險合同糾紛案件適用相關法律問題的批覆
法釋〔2013〕13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5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司法解釋第14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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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3年5月2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3年5月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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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5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出口信用保險合同糾紛案件適用相關法律問題的批覆》已於2013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5月8日起施行。

2013年5月2日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出口信用保險合同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粵高法〔2012〕442號)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對出口信用保險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保險法沒有作出明確規定。鑑於出口信用保險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審理出口信用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適用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出口信用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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